

行政院疾管局(5/15):
前(14)日晚間拒絕隔離治療擅自離院之多重抗藥性結核病李姓病患,至今(16)日中午仍未返院治療,行蹤不明。由於病患已中斷服藥,其感染他人之風險遽增,為避免社會大眾遭受感染及不安,疾管局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及「行政執行法」第36條,公布其身分,讓社會大眾能夠自我保護,並儘速將其強制就醫。
李姓病患本名李真主,男性,56歲,身高161公分,體重67公斤,離院穿著深色長袖上衣,淺色長褲;特徵為禿頭,頭上貼人工皮敷料,雙頰有紅色斑點。民眾如有發現此病患,應立即避免與其相處於密閉且通風不良的環境,並儘速撥打1922專線或通知所在地衛生機關。
該局重申,結核病是個可治癒的疾病,目前也有進步之治療方式,民眾只要遵醫囑並按時服藥,確可治癒,切莫任意中斷治療導致前功盡棄,甚至演變為多重抗藥性、乃至超級抗藥性結核病,增加治療困難。
真是不合作的病人,其實結核病並不可怕,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算公共危險罪?
刑法192條: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或第五類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有的話,可以通輯吧!?
另,不查不知道,
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
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病人之處置措施如下:
一、第一類傳染病病人,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二、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病人,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三、第四類、第五類傳染病病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防治措施處置。
主管機關對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時,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送達本人或其家屬,並副知隔離治療機構。
第一項各款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也就是說:這不是健保該出的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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