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贊成廢除死刑

最近關於要不要廢除死刑的爭議相當的大,
我個人讚成廢除死刑,
看來是跟一般社會大眾意見相左,不過我的理由如下:



1.死刑是否違憲?
釋字194、263、476三號解釋對於死刑都採取合憲的解釋(但是「唯一死刑」是違憲的);即便我們對大法官的見解有所懷疑,但法治國家就是要跟著法律走,而憲法的解釋權又以大法官為準,所以到今天(2010/Mar/26)為止,中華民國的刑法中,死刑的規定沒有違憲

2.死刑的目的在?
蘇建和案判決中的一小段:「求其生而不可得,認應使彼等與社會永久隔絕,以杜再犯,並昭炯戒。」也就是說,法官判處死刑的處罰性目的在於 a.該犯人應與社會永久隔絕 b.使別人警悌

殺一個人當然是不人道的事,但是該犯人是法官「求其生而不可得」因此被剝奪憲法所保障的生存權及人身自由權 (但宗教等自由及訴訟等受益權並未真正被剝奪),依我國憲法第23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基本上這些人被處以剝奪自由的處份,就是因為為了維持社會秩序

3.是否有別的方式可以「維持社會秩序」同時「與社會永久隔絕」?
中華民國有期徒刑最多判決三十年;無期徒刑的規定如下:
第77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也就是說:中華民國的無期徒刑是關二十五年就可以申請假釋。有期徒刑就算一罪一罰判個三百年,也是十五年 (累犯二十年)就可以回到我們的社會。以目前的刑法規定而言,中華民國沒有真正的「無期徒刑」,除死刑外沒有可以「維持社會秩序」同時「與社會永久隔絕」的處罰。

我的主張:

加設另一種刑罰以取代死刑,例如以手術方式在頸椎約6/7節部位橫切造成人為終生四肢癱瘓,即可達到類似「與社會永久隔絕」的效果(若為教唆犯則C3/C4讓他們連話都不能講)。因為該犯人在被判死刑之時其生存權已被剝奪,而任何刑罰都不如死刑不人道,因此採用我的方式會比較人道,至少死刑犯能活下來,而且仍可以口述其遭遇犯行等「以昭炯戒」。該犯人的日常照護,則由其他重刑犯擔任,請他們看看這就是他們的榜樣以降低出獄後的再犯率,同時因應即將來臨的老年化社會訓練護工。

若是照顧不佳導致各種併發症怎麼辦?

大家有沒有看過人間地獄?

我看過...這絕對是生不如死呀!!!!

若需其他醫療費用,則由輕罪犯人及經濟犯之日常勞務所得中支出。如此一來也不會增加健保負擔,題外話是:給沒經驗的重刑犯照顧我就不相信這些人能活多久...

因此,我主張廢除死刑,因為死刑太便宜這些人了!!!!(死刑都不違憲了,我的主張應該也不會違憲)

什麼?你說法官誤判???
傻孩子,那是審判制度的問題,不是死刑的問題。你應該要求審判制度跟採證改善,而不是針對處罰呀!這有著邏輯上根本的錯誤。


回應部份網友:

我沒有仇恨...只想找到一個可行又可替代死刑的方法。
就我的觀念而言,一個每個人早晚都會發生的事(死亡)實在不能算是處罰。


「人道」是哲學,是道德觀。每個人的道德觀都不可能相同。
要在目前可行的現實面上找到其他方法,
我們應該在法律上的定義找答案。

一直強調「道德」是不可能會有共識的。
跟死刑比較何者更「人道」也是不可能有答案的。

退一萬步說,
直接頸椎截斷人是不會有痛覺的,事實上不會有肉體上的痛苦。
我們只是把限制人身自由的範圍擴大,
造成的事實是「即使犯人跟社會有接觸,也無法對社會有傷害」

至於不可逆的問題,
1.「死刑」本身就不可逆。我提出的替代方案也不需要是可逆的。
2.決定使用不可逆的方式處罰犯人是數十個審過案件的法官所共同決定的,
不是我們決定的。

再擴大解釋,就算是平常關起來的方法,你的青春也是不可逆的呀!!!!

此事無關殘暴與否。
我提出的方法事實上不會有肉體的痛苦,
而相對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同時使犯人無法自殘或自殺)。

相信犯人什麼事都不能做,反而更有時間好好想事情... ^_^

1 則留言:

今天天氣真好 提到...

使用腦部植入裝置,可以讓因脊椎受損而癱瘓的恒河猴恢復了步行能力。
https://www.nature.com/articles/nature20118

也就是說,這個作法有可能是可逆的...

或者,是使用植入裝置造成神經阻斷,也可以讓這個刑罰成為可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