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世界都來台灣看病囉!

二代健保不愧是全世界的瑰寶!

修正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八條 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在臺居留滿四個月。
二、有一定僱主之受僱人。

現行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十條 (第二項)
不符前項資格規定,而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闔第八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或前條所定眷屬資格者,自在臺居留滿四個月時起,亦得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但符闔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被保險人資格者,不受四個月之限制

台灣的健保果然是世界的健保!
以後國外友人要到台灣看病,只要找家人頭公司雇用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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