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

在某些情形下,回家變成一件兩難的事。

這是個真實故事,不過既然是故事,請大家聽聽就好。只希望大家看完後能小小思考一下,站在不同的角度,你要怎麼做?

一個40歲左右女性病人因故長期在門診治療,在治療下,工作能力等都保全得很好。靠她的工作(由人力仲介提供勞力性質工作),可以長期照顧家庭以及支負家庭支出。

在該病治療兩三年後,一次連續幾天的高燒讓她住院了,雖然有健保的給付其重大傷病部份,但是病患仍無力負擔看護及三餐費用。於是好心的雇主(人力仲介公司所找的)就幫她出錢找看護及訂餐。

可是這次的高燒不同以往,即使一開始是膽囊炎,開刀之後仍然持續高燒。脾臟有一堆看起來像惡性腫瘤或膿的東西,加上血小板過低,看來有可能撐不過一個月...此時聯絡她丈夫,希望他能來看她最後一面,但他表示路途太遠(非台灣本島),加上有小朋友(們)要照顧無法前來。又因宗教因素,需留全屍不能火化... =_=

病患的直接雇主(人力仲介公司)此時表示,不願再負擔看護費,同時要把病人直接送回家,到島上的醫療院所治療即可。(理由是運活人比運死人便宜...)

病患本人在無可奈何下,同意此做法。

問題來了。


1.此時若出院回家可說是死路一條。留在院內還有機會活下來(只是小於50%)。在這種情形下,若你是主治醫師,你要怎麼處理?社會局已找過,但無幫助...

2.若病患是外勞,你的處理會不會不一樣? (即,目前她無工作能力,又有重大傷病,所以非本國人又無法繳健保稅,她的所有住院費用等全由我們所繳的健休費用支出...)

3.若你是第二雇主(即人力仲介找的老闆),家中有病患需人照料,但你請來照料病患的人卻生了這樣的重病反而要人照料。而且卡在法規,你若不把此病患遣送回國,你不但不能請另一個外勞幫忙,而且還要負擔看護的費用。你要怎麼辦?

4.若你是院方,因病患無法負擔看護及伙食費用,且社會局因其非本國人無法幫助下,你要讓她斷炊嗎?

5.若此病為極易人傳人之傳染病,且很不好治又易有後遺症(例如愛滋病或肺結核等),上面這些問題你的選擇還會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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